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2011-4-9 21:40:25

  近日,记者获悉,根据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主体的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主体为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该条所指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申请主体。(刘慧莉、王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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