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他国不应对中国自主创新政策横加指责

2011-5-24 8:48:05
关于中国自主创新政策,外界争议一直不断。中国为了自身发展在本国国内实行自主创新政策,却频频遭遇外国政府和企业指责,为何?

  日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了《中国:知识产权侵权和自主创新政策对美国经济的影响》的报告,称中国自主创新政策使美国企业和其他外企在中国市场处于竞争劣势,并形成新的壁垒,危害美国等国家对中国的直接投资和出口。

  报告指出,部分美国公司表达了对中国自主创新政策的担忧,尤其是对涉及中国公司获得的优惠政策、技术标准、政府采购以及技术转移等方面深感担忧。在报告案例研究中,中国自主创新政策的政府采购方面成为多数美国公司抱怨的焦点。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报告指责中国自主创新政策并非个案。在此之前,一些外国驻华商会频频发布“白皮书”和“调查报告”,批评中国自主创新政策使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中遭受不公正待遇,有些甚至不惜渲染在华投资环境恶化论向中国施压。

  事实上,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多数国家都在财政政策上采取相应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或是优先采购等扶持措施。中国为鼓励自主创新采取国际通行做法缘何受到指责?

  长期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一直存在一个严重问题,即缺乏核心技术,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外国技术进口和低附加值的数量扩张。中国已认识到自主创新是其从低端技术支撑的加工制造出口向高附加值产业链转移的关键所在,也是保证中国长远发展的强国之策。

  为促进在华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中国政府近年来实施了一系列国家计划和配套措施,并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但这些政策,尤其是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制度,引发了外国政府和企业所谓的“关于贸易保护主义的担忧”。

  早在2009年11月,中国三家部委宣布将开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按照规定,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有望被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政策扶持。

  去年4月,中国再次要求企业申报自主创新产品,但对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做出部分调整,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依法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根据“自主创新”方面的规定获得认定,取消了产品商标初始注册地必须为中国的标准。另外,有资格竞标的产品,不再需要拥有达到国际标准的技术。

  批评者指责中国自主创新政策在政府采购方面的相关规定为本国企业提供优惠,限制国外高科技产品进入政府采购认定范围,是一种保护主义行为。

  暗含于这些指责背后的动机和目的并不难理解中国巨大的政府采购市场为国外供货商提供了太多想象空间。虽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所涉政府采购合同的总规模尚不清楚,但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迅速扩大足以引致抱怨此政策的外企名单越来越长。财政部数据显示,中国政府采购规模已由2002年的1009.6亿元增至2009年突破7000亿元。

  必须指出的是,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本应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在政府采购中给予本国产品适当的照顾,支持本国工业发展,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鼓励本国企业自主创新的需要,更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即使是一些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的国家也有类似政策。

  以美国为例,在政府采购领域,美国1933年出台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凡美国联邦基金购买供政府使用或建设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均应为美国货。另外,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美国在其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中再度列出“购买美国货”条款,规定凡接受经济刺激计划拨款的公共项目必须使用美国国产的钢铁及制成品。

  作为GPA最早的缔约方之一,虽然美国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国在政府采购中免于适用“购买美国货”条款,但对于其他非缔约方,这些限制性条款依然适用。

  相对来说,中国目前仍不是GPA成员国,没有义务向其他国家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换言之,中国有权在政府采购中对自主创新产品提供优惠。然而,中国政府一再强调对中国企业和在华投资企业一视同仁,并承诺在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等问题上会平等对待。由此判断,中国在政府采购方面的开放性程度更高。

  不可否认,由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相关市场仍不够健全,相关规范和体系建设也有待完善。

  在胡锦涛主席访美期间发表的《中美联合声明》中,中国承诺自主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本月初表示,中国会遵守这一承诺。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自身经济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中国做出这一承诺已是很大让步,甚至是对自身利益的部分牺牲。如果相关国家和企业仍然对中国自主创新政策一再刁难,其居心何在?(记者 王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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