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应开始对免费公开使用的音乐作品收取版权费用

2011-8-11 16:49:42
巴西高等法院(STJ)第四庭决定应对公共使用的音乐作品收取版权费用,即使是在政府部门的推动下,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的情况下也要收取该费用。以此为据,该庭重新做出了判决,即,判决位于圣保罗州内陆的切萨里奥兰格市(Cesário Lange)市政府应缴纳总额为23073雷亚尔的版权费用。此判决获得一致通过。

 

    在此案例中,音乐版权搜集分发局(Ecad)提出了对该政府征收版权费用的要求,声称该政府是为推动所谓的“国家巨星”音乐项目而公开使用某些音乐作品。该机构还提到,虽然切萨里奥兰格市政府事先通知过音乐作品的版权所有人,但是并未取得他们的同意便开始使用他们的作品。所以,该机构提出应追加8625.65雷亚尔的罚款。

 

    最初的法院审判下令切萨里奥兰格市市政府应缴纳总额为23073雷亚尔的版权费用,然而,圣堡罗州地区法院(TJSP)重新审议了该结果,因为该法院认为对切萨里奥兰格市市政府的版权费用的征收判决并不合理,因为该活动中并不涉及经济利益。同时,应注意的是并不应该将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相混淆。音乐版权搜集分发局则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上诉报告员,路易斯.费利佩.所罗门(Luis Felipe Salomão)强调,在现行的关于版权的法理框架下,即,在9.610/1998号法律生效之前,法律强调了对于音乐,戏剧以及类似作品的公开使用是享有免费权益的,这也是区分是否要交版权费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在5.988/1973号法律中指出,该活动是否产生利润应该作为是否收取产权费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

 

    然而,路易斯.费利佩.所罗门还强调了,在9.610/98号的法律版本中也做出了一些修改,其中便包括了上述提到的一些争论的内容。据此,最高法院开始逐渐承认对版权收取费用的可行性以及在现行法理环境下对受保护的音乐作品也会有不产生利润的公开使用的可能性。(编译自http://lexuniversal.co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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