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酒吧内使用电视而产生的版权诉讼程序因批准索赔而被终止

2011-8-12 13:41:12
 巴西最高法院(STJ)第三法庭的法官悉尼.贝尼特(Sidnei Beneti)决定接纳来自巴西音乐版权发行局(ECAD)提出的索赔要求,从而结束了米纳斯州戈维纳德.瓦拉德雷斯市(Governador Valadares)第二申诉法庭的诉讼程序。该诉讼程序是讨论酒吧是否有义务交纳由于使用电视机而所欠巴西音乐版权发行局的版权费用。

    

    一家小型餐饮企业对此项收费提起了诉讼,该企业指出,没有人可以证明由于使用了电视机而可以吸引更多的顾客。该企业还声称,他们的绝大部分顾客来到餐厅只是为了过来吃快餐的。这些理由被米纳斯州民事特别法庭所接受。第二申诉法庭否决了巴西音乐版权发行局的索赔要求。

    

    贝尼特法官结束了该诉讼程序,并声称,米纳斯州民事特别法庭的认识是与巴西高等法院做出的结论相违背的。他指出,联邦宪法第105条以及巴西最高法院内部条例第187条都保障了最高法院的职权来审理该案并使之生效从而保证最高法院的职权并维持该法院所做出的决定。

    

    贝尼特强调,该庭审结果是合理的,在这个问题上,酒吧、餐厅以及酒店在其经营范围内使用广播或者电视,都应为相应的版权而付费。

    

    据此,根据12/2009号决议,申诉员决定提交该庭审结果给米纳斯州州立法院院长。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在该结果被刊登在法制日报之后的三十天内提出异议。超过期限,此诉讼程序将交付联邦检察院。(编译自http://lexuniversal.co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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