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岛咖啡”商标维权法院判决获赔偿

2011-10-8 9:21:08

  因认为“上岛及图”注册商标遭侵权,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将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大成路分公司(简称大成路公司)及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上岛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岛公司诉称,2002年5月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取得“上岛及图”注册商标权,依据自己公司与该公司相关协议,上岛公司享有“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在北京市内的独占使用权和行使维权活动的实体权利。而大成路公司自2010年9月起,未经其授权,擅自经营上岛咖啡牟利。其经营门店的外招牌和经营所用的器皿和物品上突出使用“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大成公司的行为,不仅使社会相关公众对上岛咖啡的市场经营主体与企业品牌产生混淆与误认,损害了上岛咖啡的商业信誉与企业品牌,而且给上岛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成路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并判决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当前商标已经成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在企业赢得优势市场地位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案中,上岛公司主张权利的“上岛及图”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上岛”文字便于呼叫和识别,应为该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根据相应公证书确定的事实,大成路公司在其店外招牌及订餐卡上使用了“上岛咖啡”标识,为商标使用行为。鉴于咖啡为服务的内容,相关公众主要根据“上岛”文字识别大成路公司提供的咖啡服务的来源,据此,应认定大成路公司使用的“上岛咖啡”与“上岛及图”商标近似。大成路公司作为提供咖啡服务的经营者,应知晓“上岛及图”商标为他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却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害“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大成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上岛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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