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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禁止颁发干细胞专利对科学和法律界构成威胁2011-12-21 10:34:08 |
对于全面实施欧盟法院大法庭近期发布的干细胞专利禁令,可能还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评估其效果。从法律角度来说,法院颁布的这一禁令存在严重缺陷。 绿色和平组织诉德国神经学家奥利佛.布鲁斯托(Oliver Bruestle)一案中,欧盟法院做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判决,认定欧盟专利法中涉及“将人类胚胎用于商业和产业用途”的一个模糊禁令适用于含有胚胎细胞的医疗产品和治疗办法(当这些细胞或细胞株必须通过破坏人类胚胎才能获取时)。 法院的这一判决使得相当一部分欧盟成员国合法从事的研究无法获得专利,包括那些使用了经捐献人同意以符合伦理学的方式获取的细胞株且由成员国或欧盟自身公开资助的研究项目。 在欧洲,人类胚胎并不存在商业或产业用途,也不存在“饲养”人类胚胎的情况。单单这一点本就应该为法官敲响警钟,但很不幸的是,实际上并没有。 欧盟法院认为,欧盟生物科技发明指令应该对“人类胚胎”制定出一个统一的“独立的”定义,这样才能避免各国国内法差异造成的对国内市场的损害。 法院进一步说道,人类胚胎的定义应该从一个非常广阔的意义上着手,如此才能确保对人类尊严的尊重,而在这种尊重下,破坏人类胚胎是行不通的。因此,法院做出了这一专门禁令,将禁止人类胚胎专利扩展到不仅包括使用人类胚胎的专利,还包括目前以及将来含有以玷污了道德的方式获得的细胞的治疗产品。 在这方面,法院的判决比欧盟总法律顾问的意见还要更进一步。今年三月,欧盟总法律顾问将在研究中使用人类胚胎与前南斯拉夫从囚犯身体中非法摘取器官进行了充满争议的比较。 从法律角度来说,欧盟法院的判决有三点纰漏。首先,它忽略了欧盟生物科技发明指令的起草历史,而这段历史正显示了该指令从来都不是为了将成员国内的合法研究定义为不可获取专利而存在的。 其次,法院提出的就人类胚胎方面什么才是尊重人类尊严的做法制定出统一欧洲层面定义的立场与过去十年中通过的其他欧盟法律并不相符。 胚胎干细胞研究的反对者反复寻求推出一项欧洲范围内的禁令,最近的两次尝试是在《欧盟人类组织和细胞指令(2004)》和《先进治疗法法规(2007)》中。然而,这两次努力都以失败告终,因为在欧洲还没有对这一意见达成共识,而且,许多法律和道德文化都反映出各国在自主权原则应该被尊重方面存在不同意见。 欧盟法院的禁令将阻碍投资并将打击欧盟统一律法加快可再生治疗方法发展的目标。可再生疗法预计将带来巨大的治疗潜力,尤其在针对老年痴呆症和帕金森症方面。 最后,上述判决与欧洲人权法院的既定法律不符。在胚胎权利方面,人权法院一直适用的是“自由裁量权”("margin of appreciation")原则。在2004年Vo诉法国一案中,欧盟法院大法庭称,法庭还没准备好介入什么是人以及生命从何开始这一争论,因为胚胎的定义和状态“仍然是一个存在根本性分歧的领域,各方还在进行激烈的讨论”。 欧洲人权法案2006年在审理Evans诉英国一案时适用了Vo一案的结论。在Evans案件中,Evans女士试图不理会她前合作伙伴的反对而同意使用冷冻胚胎。她提出的英国法律因未能保护冷冻胚胎的生命而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主张被全体法官一致驳回。法院重申,生命权何时开始一事“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法院一般认为,各国应在这一领域享有自主判断权”。 人们对于欧盟法院的判决无权提出上诉。但是这一判决却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有关欧盟法律与欧盟必须遵守的《欧洲人权公约》之间兼容性问题。自从《里斯本条约》通过以来,欧盟一直被要求加入这一公约。根据当前的加入提案,欧盟法院将从属于人权法院,这将使人权法院在欧盟法律与上述公约的兼容性方面拥有最终裁决权。 欧洲人权法院将有权宣布欧盟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人权公约,并且是对成员国自治权的不正当干涉。这两个法院可能将处于对立地位。但两个法院各自领袖在今年年初发布的声明显示,人权法院并没有多少争斗的意愿。 欧盟法院对干细胞专利的禁令在一个道德上比较敏感的领域为宪法保护的基本价值设立了一个危险的法律先例。不可避免的是,这一判决提出了有关自主和欧盟法院法官的义务的问题,并将加剧有关竞争力和欧洲超国家级法院合法性的争论。 抛开布鲁斯托案件不谈,欧盟法律的发展和复杂性导致的司法过度延伸和法律中的不确定性还可能对欧盟的经济竞争力和欧洲的基本人权保护构成危险。(编译自guardian.co.u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