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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商标注册概况

2010-5-12 17:01:30

     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涉外商标注册部/翻译部 联系电话:010-62119266 ,24小时咨询电话:13810539256,欢迎朋友来电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商标变更、商标转让、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答辩、国外商标注册、马德里商标注册等事宜。 

     一、概要
     肯尼亚最早的商标法生效于1957年1月1日,该法于1965年进行了修改,并于1965年5月11日正式生效,1970年颁布了商标条例。现行的商标法是1994年以第5号令颁布的修改的商标法。
     在肯尼亚,商标权的产生基于使用。
     可注册的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品分类采用国际分类。亡份申请只能包含一个类别。不同类别的商品应分别提交。
     肯尼亚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斯德哥尔摩文本)》、《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肯尼亚于1998年3月26日成为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1998年6月26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肯尼亚生效。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在肯尼亚,商标注册分为A簿和B簿,与原英国的注册簿相类似。
    (一)在A簿,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公司、企业或个人的名称;
    2.商标申请人或商标继承人的签字;
    3.臆造词中词组;
    4.与商品的质量和性能无关的词组,或者根据其普通含义非地理名称或姓氏名称;
    5.具有显著性的标志。
    (二)在B簿,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文字、字母、图形或其组合;
    2.标题、实用标题、票证、数字或其任意组合;
    3.在A簿注册的商标,亦可同时在B簿申请注册;
    4.在A簿不能注册的,可移至B簿注册。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2.违背社会秩序或良好的社会道德的;
    3.欺骗消费者;
    4.违背肯尼亚其他法律规定的;
    5.标有 "PATENT" (专利), "PATENTED" (已获专利),"REGISTERED"( 已注册的),"REGISTERED DESIGN"( 己注册外观),"COPYRIGHT" (版权所有),"TO COUNTERFEIT THIS IS AFORGERY"'(仿制即假冒)或类似标记的;
    6.与英国皇族成员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7.与 "红十字"或 "日内瓦十字"相同或近似;
      8.与肯尼亚的国旗、国徽或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9.与国际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章和徽标相同或近似;
      10.与外国的国家名称、旗帜或国徽相同或近似的;
      11.描述产品的特性、质量、数量、产地、名称或加工制作方法的。
      四、申请人资格
      在肯尼亚,任何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所有人均有权申请商标注册。
      如果商标审查官同意,一个即将成立的公司,而且该公司有意受让该商标,并打算在肯尼亚实际使用该商标,那么该商标申请可由受让人在肯尼亚申请商标注册。
      如果一件商标申请伴随一件注册商标使用人的申请;在注册官同意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有关商品上授权该使用人使用商标,那么该商标使用人可以在商标注册后立即被注册为商标使用人。
      任何在肯尼亚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标的外国的公司或企业,均可向肯尼亚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可在其原属国商标注册之日起算的6个月内可在肯尼亚要求优先权。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委托书一份,由申请人签署;
       2.锌版一块,用于制作商标公告;
       3.8张商标黑白图样,若是彩色商标,需提供同样数量的彩色商标图样;
       4.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要求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一份。该文件需办公证手续。若该文件是非英文书写的,则需提交相应的英译文。
    (二)审查
    在肯尼亚,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指商标审查官依据职权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进行的申请文件的审查。如果申请文件不齐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14天内补齐所缺;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商标审查官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商标依据职权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具备可注册性,是否与在先注册时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的有关禁用条款等。商标审查官对未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将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必须要求复审或举行听证会,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商标审查官可以有条件地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放弃申请注册的商标之申某一文字或图形的专用权。
    (三)公告
    商标审查官对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将刊登在官方商标公告上。
    (四)异议
    任何利害关系人均有权自商标公告之日起的60天内对被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需以书面形式提交,一式2份,阐明异议理由。
    被异议人在接到商标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可提出异议答辩,商标异议由商标局裁定。
     (五)上诉
     申请人若对商标审查官作出的任何决定不服,均可向地方法院提出上诉。
    异议人或被异议人若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六)注册
     商标审查官对在商标公告期内末被异议的商标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颁发商标注册证。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一)有效期
      第一次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7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以后的每一次商标续展注册的有效期均为14年。
      (二)续展
      商标续展申请需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前的3个月内向官方提交。商标续展所需的文件是:委托书一份,由商标所有人签署。商标续展可有1个月的宽展期,但需交纳一定数量的罚金。
      七、商标的使用、使用许可和转让
      (一)使用
      商标在取得注册后的5年之内必须在商业中实际使用。该使用必须是诚实的、真实的。否则,该注册商标将被商标审查官撤销。
      使用证据包括标有注册商标的发票、合同、提单、运单、广告和宣传册等。
      被许可人的使用可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
      注册标记的使用是非强制性的。但错误地使用注册标记将被罚款。
      (二)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有权代表许可人参与侵权诉讼活动。
     使用许可所需文件要求:
     1.使用许可申请书一份,阐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被许可的商品范围,其他许可使用条件,使用许可的期限等;
     2.委托书一份,由许可人签署;
     3.使用许可协议一份,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签署。
     (三)转让
     商标注册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连同企业信誉一并转让给他人。
     商标注册人也可以不转让其企业的信誉。
     商标转让必须向官方登记备案。
     商标转让可以将其注册的商品全部转让,也可以只转让部分商品。
     转让所需文件如下:
    1.转让协议书一份,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署;
    2.委托一份,由转让人签署。
    八、商标的撤销和放弃
    (一)撤销
    基于下列情形之一,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初审驳回通知之日起I4日内未补齐所缺文件的;
    2.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实质审查驳回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未要求复审或举行听证会的;
    3.逾期未办理商标续展的。
    (二)放弃
    商标注册人在任何时候均可放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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